目前,國家對危險貨物運輸罐車的相關管理政策主要從七個方面著手進行管理,即罐車生產企業資質許可、罐體檢驗、罐車產品準入、罐車產品使用、罐車產品召回、罐車產品報廢。在此對這七個方面相關部門管理情況進行介紹。
在罐車生產企業資質許可方面,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質檢總局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汽車產品及企業公告管理,罐車生產的主要管理制度由以上兩個部門制定并發布實施。其中,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質檢總局將常壓罐體納入工業產品范圍進行管理,工信部主要通過《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及其配套的管理制度對車輛生產企業和車輛產品進行管理。
為進一步規范罐車生產,工信部于2014年7月發布了48號公告《罐式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要求》,要求企業獲得工信部“專用車生產企業許可”后才能夠從事生產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罐車生產,同時要求罐車生產企業具備罐體的設計能力和制造能力,罐體應當自制。
在罐車制造方面,分為罐體制造和罐車制造兩個方面的要求:企業獲得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專用車生產企業許可后,即可進行罐體設計、制造、自檢,罐體設計與制造應符合GB 18564.1、GB 18564.2及其他相關技術要求;罐體制造完成后,在符合公告要求的二類底盤的基礎上,進行罐車整車制造。
制造過程應符合工信部對車輛產品的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并依據GB 7258、GB 20300、GB 21668等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配置安全設備。在罐體檢驗和罐車強制性檢驗方面,有罐體出廠檢驗和罐車強制性檢驗兩塊。目前對罐式車輛強制性檢驗的標準包括GB 20300、GB 21668、GB 7258、GB 11567、罐式危險品車補充安全技術要求(工信部產業〔2012〕504號)和QC/T 932等,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罐車安全設備、后下部防護、緊急切斷裝置等提出了檢驗要求。
在罐車產品準入(公告)方面,工信部2014年發布的48號公告《罐式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要求》中,要求罐車定型報告中體現罐體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積及計算過程。公告備注中規定了罐車的適裝介質,同一罐車可以有多種介質,介質密度范圍控制在最大允許介質密度的90%~100%的范圍內。在罐車產品使用方面,主要涉及注冊登記、營運準入、安全技術檢驗、綜合性能檢驗、維修與維護、道路運輸證年度審驗等相關管理規定。
在罐車產品召回方面,我國商用汽車召回實施晚于乘用車,召回執行情況也與乘用車有一定差距。2009年,質檢總局等五部委針對貨運車輛和掛車,聯合發布了《關于對N類和O類車輛產品實施召回管理的公告》(2009年第24號),將商用汽車納入召回管理范圍。2012年10月,國務院發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6號),規定質檢部門負責召回實施工作。2014年,質檢部門制定了配套規章《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完善汽車召回的管理工作。
在罐車產品報廢方面,2012年商務部等四部委發布的《機動車報廢管理規定》(2012年第12號),提出“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規定了罐式半掛車(包括罐體和走行機構)的報廢年限是10年,危險貨物罐式半掛牽引車和單體罐車的報廢年限也是10年。這些管理制度由多個部委分別或者交叉實施,管理部門眾多,下發的政策與標準也相應眾多,企業需要一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