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有效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激發認證檢測行業活力,方便企業申請認證,國家認監委近期對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任務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進行了指定調整。為確保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有效實施,強化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機構的管理,現將調整后指定認證機構和實驗室業務范圍及相關工作要求明確如下:
一、除汽車及機動車輛輪胎、安全玻璃產品外,全面取消對指定認證機構和實驗室業務范圍的地域限制;對于汽車及機動車輛輪胎、安全玻璃產品,取消對指定認證機構和實驗室業務范圍的國內地域限制,對于進口產品的地域限制將逐步取消。
二、各指定實驗室應嚴格按照國家認監委2014年第26號公告及本通知列明的指定業務范圍和相關信息開展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工作,并以公告列明的指定名稱對外出具強制性產品認證型式試驗報告。
三、當相關指定信息發生變化時(如機構名稱/地址、法人單位、相關標準計量認證/認可情況等),各指定認證機構、實驗室應及時向我委申請變更,待我委審查通過后方可按照變更后信息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工作。未按上述要求申請變更或者擅自以未經審查的信息開展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工作的,我委將按照相關要求進行處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將依照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四、指定認證機構和實驗室應為認證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時的認證、檢測服務,嚴格禁止不正當競爭。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干預認證委托人根據合理需要所做出的認證委托及檢測實驗室的選擇;相同業務范圍的指定認證機構、實驗室之間應加強技術交流與合作,確保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結果的一致。
五、指定認證機構應強化對簽約指定實驗室和工廠檢查員的管理,嚴肅工作要求和紀律,自覺維護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形象和工作質量。對發現的違紀苗頭和現象,要及時提醒和進行必要的整改。國家認監委對查證有違規違紀實例的,將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指定和使用。
六、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國認證函〔2013〕79號文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