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裝備中心〔2021〕292號
關于規范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產品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車輛生產企業及檢驗檢測機構:
按照《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運發[2021]35號)的要求,現將規范《公告》產品準入相關申報工作的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第345批《公告》起,新申請產品準入的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以下簡稱罐車),應在《公告》“其它”欄中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2008)填寫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準運介質的最大密度,不再填寫具體介質品名、項別。
對于已獲得型式批準的罐車車型,生產企業應在2021年7月1日前,通過變更擴展進行相關整改申報。
二、罐車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通知要求進行罐車的設計、制造及檢驗。對于罐車在運營使用環節中發生準運介質變更的,企業應及時對《公告》相關技術參數進行變更備案,保證罐車生產一致性。
三、相關罐車生產企業應在罐車設計文件和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載明適裝介質;檢驗檢測機構在開展《公告》產品準入檢驗檢測工作時,應對罐車產品使用說明書相關內容進行檢查確認。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