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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2-01-21 15:21 來源:未知 點擊: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裝備中心〔2022〕31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車輛生產企業及檢驗檢測機構: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加強和規范對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的管理,現將《公告》管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告》申報要求調整

(一)規范輕型貨車產品參數填報。企業申報《公告》的車輛整備質量應在《道路車輛 質量 詞匯和代碼》(GB/T 3730.2-1996)規定的配備和加注條件下進行測量。申報《公告》產品準入時,應在“其他”欄中明確整備質量對應的配件配備情況,比如是否包括備胎、滅火器、隨車工具等,并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時,在合格證的“備注”欄中注明。

(二)增加輕型貨車申報技術參數。

1、增加填報貨廂設計簡圖。簡圖中應包括:貨廂/欄板內部尺寸、貨廂/欄板材質(如鋁合金、Q235A鋼等),貨廂/欄板材料厚度(至少包括底板、側板)、貨廂/欄板重量及計算過程等。貨廂/欄板重量、材質、厚度應在《公告》“其他”欄中說明。

《通知》中“貨廂內部寬度”指車輛兩側貨廂/欄板(內側)與貨廂底板交接線間的垂直距離,應填寫在《公告》“貨廂欄板內尺寸(寬)”一欄中。

2、增加填報懸架/車橋設計簡圖。簡圖中應包括:懸架型式、鋼板彈簧片數/厚度、材質及承載能力,車橋承載能力、車橋型號標識及位置等。

3、具備拖拽功能的清障車產品在《公告》“其他”欄描述最大托牽質量和最大托舉質量;平板式清障車應在《公告》中填報額定載質量(平板機構的最大裝載質量和最大托舉質量之和),同時在“其他”欄中描述最大托舉質量。

4、總質量超過3500kg的倉柵式輕型貨車后部載貨車廂采用多層倉柵結構的應提供后部貨廂內部照片。

(三)增加小微型載客汽車申報技術參數。

1、小微型載客汽車產品應申報所有座椅布置狀態的簡圖及座椅固定方式;設置有可折疊/翻轉座椅時應在“其他”欄說明具體折疊/翻轉情況,在選裝照片中提供座椅折疊/翻轉后狀態的照片。

2、增加行李區縱向長度mm)、車頂外覆蓋件最大離地高度(mm),并在《公告》“其他”欄中說明。其中“車頂外覆蓋件最大離地高度”是指覆蓋在車身骨架表面上的車頂結構件最大離地高度。不包括車輛頂蓋上突出的硬件和裝飾,例如,車頂行李架、行車燈、鯊魚鰭天線、擾流板等。車輛外廓尺寸高度小于1850mm產品,可不填報。

二、《公告》車輛檢驗檢測要求

(一)檢驗檢測機構應嚴格對車輛整備質量進行檢測。在進行GB 1589-2016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 軸荷及質量限值》檢測時,增加整備質量檢測內容。檢驗報告中注明整車整備質量測量時的車輛配置狀態,包括油箱、冷卻液等加注情況,備胎、標準工具箱、標準備件配備情況等。清障車還應測量車輛空載狀態下前軸軸荷、并計算車輛最大托舉質量。

(二)規范車輛滿載項目檢測。在進行制動、轉向、側翻、ABS、限速等滿載檢測項目時,應在檢測報告中說明載荷加裝方式方法,并附滿載試驗時照片。采用大型砝碼等模擬載荷進行滿載檢測的,應在檢驗報告中評價車廂(車斗)強度、載貨空間與車輛申報承載能力是否匹配。

(三)加強樣車專項核查。按照《通知》要求,修訂《車輛基本結構及技術參數檢查表》,增加相關樣車檢查內容(見附件一)。

檢驗機構測量輕型貨車“貨廂內部寬度”(指車輛兩側貨廂/欄板(內側)與貨廂底板交接線間的垂直距離)時,應選取貨廂內最前端、中間、最后端三個位置進行測量(測量位置應避開加強筋、輪罩等局部突起,取三個測量值的算術平均值(保留整數),填寫在貨廂欄板內尺寸(寬)”一欄中。

(四)開展以上內容檢測時,檢驗檢測機構需拍攝檢驗過程視頻及照片,檢驗過程視頻及照片應當留存不少于6年。車輛質量參數檢測記錄推薦格式見附件二。

三、實施要求

1、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新申報《公告》的相關產品應滿足《通知》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將不予公告(自第353批公告起)。已列入《公告》的相關產品,企業可通過整改系統進行整改申報(不包括發動機排量整改車型),未完成整改的產品,不能申報變更擴展。第353批《公告》預計在210日左右公示,請相關企業抓緊安排整改申報工作。

2、自202231日起,除輕型貨車發動機排量要求外,不符合《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范》的在產產品,生產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產,停止合格證上傳。

3、型貨車發動機排量要求過渡期滿后(自202291日起),不符合要求的產品,企業應停止生產,停止合格證上傳。

4、202231前已生產并已上傳合格證、但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庫存產品(“大噸小標”等違規問題),生產企業可按《通知》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庫存延期銷售申請,經批準后可在202291日前延期銷售、注冊登記。

四、其他說明

1、《通知》中自卸式貨車,指具有自卸功能的欄板式運輸類輕型貨車產品。車輛載貨部位為欄板+柵欄、平板+柵欄、欄板+頂蓋結構的,均視同為欄板結構。

2、清障車最大總質量,是指整車整備質量、額定乘員質量、最大托舉質量/或平板機構的最大裝載質量之和。如果產品同時具備托舉和拖拽功能,同時申報最大托舉質量和最大托牽質量。清障車的最大牽質量應小于等于車輛最大總質量,并滿足在托牽狀態下,轉向軸軸荷應大于等于總質量的15%。

3、小微型載客汽車,如果配置豪華座椅時,在《公告》申報時應在佐證材料中說明豪華座椅配置及位置情況并附照片。

4、平板運輸車貨廂內部寬度按載貨部位平板寬度計算,即平板最大寬度不大于2100mm。車廂可卸式汽車應申報運輸的貨廂參數及照片。

5、申報《公告》時,企業應規范使用“運動型乘用車”產品名稱,并提供相應技術參數及證明資料。如有必要,可在“其他”欄中注明。

6、生產企業應按照《通知》要求,自行梳理二類底盤產品,對存在“大噸小標”情形的二類底盤產品,應主動進行整改;新申報的輕型貨車整車產品應選擇“使用底盤部分數據簡化申報”或“全項申報”方式;企業申報整改時,應變更申報方式并進行參數補填。

 

附件:1.《車輛基本結構及技術參數檢查表》(新增部分).wps

                      2.質量參數測量記錄表(推薦樣式).wps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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