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VIN重新標示備案及合格證信息系統升級的通知
各有關機動車生產企業:
為貫徹《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GB16735-2019關于已標示的車輛識別代號的重新標示或變更,以及VIN車型年份使用標注等要求,方便生產企業開展相關工作,我中心將對機動車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升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機動車合格證業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網址http://biz.miit-eidc.cn)增加VIN重新標示或變更備案流程,企業可憑合格證上傳用戶名密碼登錄平臺,根據平臺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完成VIN重新標示或變更備案。
二、因打刻設備故障等原因或校驗位計算錯誤申請辦理VIN重新標示的企業,應通過平臺在線提交VIN重新標示情況說明、變更前后的VIN列表及照片、糾正整改措施、真實性說明等加蓋公章的材料,在平臺備案。其中因校驗位計算錯誤的,變更位僅限于校驗位,其余位置字碼變更前后應保持一致。
三、因打刻設備故障或校驗位計算錯誤外的其他原因申請辦理VIN變更的企業,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材料中包含VIN變更的具體原因及情況說明、變更前后的VIN列表及照片、糾正整改措施、真實性說明等加蓋公章的佐證材料。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同意后,方可通過平臺在線提交備案。
四、中心對企業通過平臺提交的VIN重新標示或變更材料進行復核,并通過平臺反饋意見。通過VIN重新標示或變更復核的,企業在上傳合格證電子信息時,在“VIN重新標示或變更”字段中,必須標注重新標示或變更信息。因打刻設備故障等原因進行重新標示的,在備注欄中須注明“VIN重新標示”;因校驗位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變更的,在備注欄中須注明“VIN變更”。
五、對于企業車型VIN編制規則采用“車型年份”的,應在申報《公告》產品準入時,在“是否使用車型年份”標注為“是”,同時在《公告》參數其他欄進行描述。企業在上傳合格證電子信息時,根據實際情況,對“是否使用車型年份”字段進行標注;對于使用車型年份的車輛,還應在備注欄增加“VIN編制使用車型年份”描述。
六、自2020年1月1日起,使用機動車合格證標準版客戶端的企業,可通過在線升級完成對客戶端的升級。使用代理服務進行二次開發的企業,通過代理服務監視器完成對代理服務的升級。
客戶端升級后,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對“VIN重新標示或變更”選項和“是否使用車型年份選項”進行標注。二次開發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對“VIN重新標示或變更”字段進行標注。其中,“0”表示VIN未重新標示或變更,“1”表示VIN因打刻設備故障等原因重新標示,“2”表示VIN因校驗位計算錯誤變更,“3”表示VIN因其他原因變更。二次開發企業如使用車型年份,應在上傳合格證電子信息時,對“是否使用車型年份”標注為“是”,否則標注為“否”。
七、企業應嚴格執行GB 16735-2019《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國家標準,加強內部管理,嚴格限制VIN重新標示或變更范圍。對于符合VIN重新標示或變更要求的,應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備案手續。通過機動車合格證系統進行標注的信息,我中心實時交換至公安部,作為輔助車輛核驗的數據依據。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2019年12月16日